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孫貴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孫貴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4月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74,187元未給付,其中18,092元為消費款,56,095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8,092元│103年4月8日起至│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