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43號聲請人黃暄䋚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羅招弟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住所「新北市淡水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汐止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