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17號原告甲○○
27弄1被告 肖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肖」之記載,應更正為「肖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