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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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2號原告 林武 被告 何火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