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秋連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秋連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王秋連前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裁定免責,並於105年9月20日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
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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