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4號原告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川流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伍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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