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梁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改制前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93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489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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