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 何柏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等?並請繳納郵務送達費1,36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3+1)×34×10=1,36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巷○○弄○○號7樓房屋?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三、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及其依法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並提出及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以及提出最近六個月聲請人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負擔伙食費4,200元、衣物鞋襪支出1,000元、衛生清潔盥洗用品與其他雜項支出1,000元、交通費1,200元、行動電話費600元、健保費749元、國民年金778元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又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母親,請一併提出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之各項目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另就聲請人父母親之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六、依本件聲請狀所附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內容所示,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何柏廣曾擔任廣迪通訊(事業單位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
請補陳說明債務人擔任上開商號負責人之期間、起迄為何?並請提出上開營利事業單位之公司登記資料、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1日回溯5年間之歷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據實向本院陳報。
七、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九、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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