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64號原告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嘉真
胡峻源 朱遵章 仇鼎財 陳肇群 馮道中 容永峰 丘宏恩 艾水苗 杜慧芬 張昭 諸德華 胡力生 胡繼軒 被告 王景暘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是分配表異議之訴,係專屬執行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係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32936號強制執行事件所作成之分配表,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執行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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