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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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聲請人 李宜儒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陳柏諺 與被告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之參加。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