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聲請人 李宜儒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陳柏諺 與被告寶斗龍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之參加。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許家豪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訴 字第 4 號裁定(108.02.15)[和解]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重訴 字第 4 號和解筆錄(108.05.09)[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