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О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李莉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