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九號
聲請人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二七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宇能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七││壹│捌佰伍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