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邑富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伍仟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有關原告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營業淨利百分之五金額部分,因需待被告提出計算報告,是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於被告提出報告前,保留有關該給付範圍之聲明,依法有據,故暫不予核定此部分之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絮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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