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2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嘉義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叁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被害人之證述,以及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案西瓜刀
1把足憑,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刑法第330條第1項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2月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其他替代處分均難達保全審判之目的,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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