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80號原告 張燕寧 即三美行原告與被告 張炎終 即源利行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0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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