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66號聲請人 羅營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勝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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