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618號聲請人 謝昌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信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附表。(因聲請事項記載如「附表」所載本票...,及自「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惟狀附「附表」未有填寫)。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