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消債調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消債調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順吉傅琮 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通知命其補繳,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書記官徐玲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