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補字第142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俊淞 、 廖敏雄 、 廖麗靚 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該法院移送前來(112年度板小字第534號),惟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