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小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小字第2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嘉霖

被告 王雨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7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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