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慧娟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陳建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謝孟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吳美齡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理人陳建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賴證安 相對人即債權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對人即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有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股、文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61股,價值僅約新台幣(下同)207元,另有土地銀行新店分行中和南勢角郵局之帳戶存款依序為13元、1萬0089元,及西元2003年出廠之三陽機車1部,此有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債務人提出之行車執照、存摺明細、集保帳號餘額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其中股票及機車之價值俱微,無分配實益,存款部分債務人同意提出等值現金1萬0102元到院分配,經轉知債權人後無不同意見,並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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