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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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小字第149號
受罰人
即被告 黃仁佑
上列受罰人即被告與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仁佑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理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到庭調解,調解期日通知書業於110年4月9日由被告親自收受,而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被告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或本件已無進行訴訟或調解程序之必要,竟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