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財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財管字第56號聲請人甲○○○
巷58弄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三第六行中關於「被繼承人 許增泰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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