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仲佑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仲佑與告訴人 廖偉騰 為鄰居,被告於民國112年2月15日11時30分許,基於侵入住居、毀損之犯意,先從住處2樓房間後方遮雨棚步行至告訴人位於雲林縣○○鎮○○○○街000○0號房屋(下稱甲屋)2樓房間前,再以徒手拆卸窗戶之方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侵入甲屋得逞,並致窗戶受損無法上鎖而不堪使用。復於翌日(16日)12時30分許,又以上開方式拆卸甲屋2樓房間窗戶欲侵入甲屋時,經告訴人當場發現喝止後,被告隨即轉身逃離現場,並由甲屋後方遮雨棚先繞至前方遮雨棚,再跑至相鄰社區遮雨棚後跳下圍牆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居及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係觸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同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等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2年度司刑移調字第239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