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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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91號原告 黃陳月理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 律師被告 陳文義
陳明輝 陳建勲 方恩哲 方恩真 方恩宏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陳宜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立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訴訟程序未臻完足,尚有應行調查及踐行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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