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313號聲請人翊展模具打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玄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1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一鋼模有│華南商業銀│106年2月10日│33,600元│ND0000000││││限公司王│行北三重分│││││││建雄│行│││││├───┼─────┼─────┼──────┼─────┼─────┼──┤│002│友功實業有│合作金庫商│106年2月5日│87,675元│EY0000000││││限公司蔡│業銀行土城│││││││應隆│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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