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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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伯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德政行有限公司間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245,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3,97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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