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63號原告 葉月英 被告凱旋世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耶慶 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或影印如訴之聲明所示資料之權利)屬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並按上列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