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712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