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41號原告 林俊成 訴訟代理人 宋羿萱 律師被告 林玲君
林育賢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盧天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6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8日宣判,惟因本件被告林玲君未委任訴訟代理人,且本人於前開最後言詞辯論期日亦未到場,又原告未聲請一造辯論判決,致本件有未依法為一造辯論之違誤,是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