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尹嘉新 即 尹淑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晶鑽卡契約書,於民國93年7月27日
向債權人借款,借款利率依上述請求事項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14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