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上訴人 黃睿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秉承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112年12月2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20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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