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790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本院96年度婚字第7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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