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94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釋明該喪失票據之內容要旨及足以辨認該證券之事項(如為本票應釋明:發票人之姓名、票載金額、發票年月日;是否有記載到期日,有無記載發票地或付款地,有無記載票據號碼。)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書記官曾清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