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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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抗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8月27日本院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民國107年8月27日所為債務人 陳維榮 應予免責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法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顏崇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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