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92號原告 陳淑枝 被告 林清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050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元土地面積95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52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原告若欲委任 何兆勳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請 陳明 其與原告有無親屬關係,及有無律師資格,並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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