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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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59號原告 謝昀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育慧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8,5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1359 號裁定(108.11.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6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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