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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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王林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游幸珠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1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0,233元(計算式:0000000+236782=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91,788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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