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鄭綉羚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廖明瑜┌──────────────────────────────────────────────┐│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億豐車業有限公司徐│三信商業銀行豐原分│108年12月11│41,886元│0000000││││麗娟│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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