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調字第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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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岡簡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李瑞清
相 對 人 許春金
相 對 人 石順吉
相 對 人 石順情
相 對 人 石林玉糸
相 對 人 石順利
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蔡美花
相 對 人 石峻泓
代 理 人 石順明
調解筆錄內容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三八0
四平方公尺),分割方案如附圖所示:㈠暫編地號一三七部分(
面積一九0二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相對人石順情、石林玉糸
、石順利、石峻泓、石順吉按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
有;㈡暫編地號一三七-一部分(面積一九0二平方公尺)之土
地,分歸聲請人李瑞清、相對人許春金按應有部分百分之六、百
分之九十四之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戴顯澄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