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智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699號、113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智偉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二」所示之二項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智偉因違反保護令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後一覽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魏智偉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共2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拘役,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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