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小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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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1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零捌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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