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號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縈綺劉美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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