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139號聲請人 葉俊和 (即 葉欽銘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未提出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聲請人雖於108年1月30日具狀陳報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 司家調 571號分割遺產案件之家事法庭調解程序筆錄影本一件,但該筆錄之調解條款並未將本件公示催告聲請標的列入該次調解之遺產範圍,本院無從判定聲請人具有單獨繼承葉欽銘所持有「國泰金融控股份有限公司」共1張(989股數)股票之權利,聲請人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