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1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家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