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8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58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卓奕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5835號)緣債務人卓奕匡於民國94年04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0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58,281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通信貸款】期前利息為3946元,自民國103年9月11日起至103年10月2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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