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李泰源 被告 章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原告,依原告之主張,上開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為5.6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5,83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481元(計算式:5.6445,83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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