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01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江榮通

江姿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江榮通前就讀私立中華商業海事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江姿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6筆(其中編號3-6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15,888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17,7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江姿儀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9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07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217729元

江姿儀、江榮通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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