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附民原告 馮美幸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 律師附民被告 葉威廷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進谷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交訴字第15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谷鴻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