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章桓 被告 徐菁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徐菁樺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章桓於民國103年12月1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徐菁樺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嗣因原告即該刑事案件告訴人章桓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於103年12月25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即已聲請如諭知被告徐菁樺不受理判決時,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本院103年12月1日審判筆錄1份附卷可佐,依照前開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郭瓊徽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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